悦花越有究竟是不是传销?
虚假宣传,冒充国企
2016
11月9日,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(股票代码:510888)在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举行了挂牌敲钟仪式。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玉龙先生携企业高管,陪同相关政府及行业领导、知名投资人、投资机构,以及媒体出席了挂牌仪式,一同见证了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这一重要的里程碑时刻。
中合农发集团董事长柯涵引
关于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“悦花越有”项目的声明2017-04-21 15:47:31 来源:中合农发 浏览:2750次
中合农发商贸集团有限公司
关于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
及其“悦花越有”项目的声明
近期我公司接到咨询来电,咨询我司是否有一家下属企业: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产品“悦花越有”。为此,我司特此声明,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我司下属企业,与我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。我司全称是中合农发商贸集团有限公司,目前市场上推广的“悦花越有”投资项目并非我司产品,与我司没有任何关系。 特此声明。
中合农发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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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假借冒用中合农发集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声明2017-04-28 09:46:33 来源:中合农发 浏览:1144次近期,有公司冒用我公司名义、冒用我公司高管职务在社会上开展虚假宣传及投资招商活动,侵害了中合农发集团合法权益。为维护本公司名誉,现作出如下声明:
一、我公司全称:中合农发商贸集团有限公司
登记企业集团证简称:中合农发集团
网站为:www.zhnfjt.com
公司注册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二楼
二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公司授权,禁止使用我公司名称及商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或商业经营活动。对任何冒用假借我公司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单位及个人,我公司将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益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一切法律责任。
特此声明!
中合农发商贸集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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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与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、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、正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、百龙宏力(北京)投资有限公司、正信国创(北京)控股有限公司、刘玉龙、冯煜棋、陆瑜莹、刘英君、张勇、XX、郭斐、马伽、金亮、畅晓峰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
发布日期:2017-06-29 | 浏览:18次 |
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
行 政 裁 定 书
(2017)湘0408财保2号
申请人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,住所地: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勤俭巷4号。
法定代表人:张社荣,该局局长。
被申请人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,住所地: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洛娃大厦E座
法定代表人:刘玉龙总经理。
被申请人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,地址:北京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9栋2层D218室。
法定代表人:刘玉龙总经理。
被申请人正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,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9栋2层D201室。
法定代表人:刘玉龙,总经理。
被申请人百龙宏力(北京)投资有限公司,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宏英园小区13号楼首层A-1室。
法定代表人:金亮,总经理。
被申请人正信国创(北京)控股有限公司,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三层3524室。
法定代表人:刘玉龙,总经理。
被申请人刘玉龙,男,汉族,1970年6月9日出生。
被申请人冯煜棋,女,汉族,1991年2月1日出生。
被申请人陆瑜莹,女,汉族,1994年6月12日出生。
被申请人刘英君,男,汉族,1984年1月9日出生。
被申请人张勇,男,汉族,1987年11月8日出生。
被申请人XX,女,汉族,1970年1月15日出生。
被申请人郭斐,女,汉族,1988年10月5日出生。
被申请人马伽,男,汉族,1965年11月19日出生。
被申请人金亮,男,汉族,1992年5月12日出生。
被申请人畅晓峰,男,汉族,1982年11月27日出生。
申请人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经调查认定,被申请人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、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、正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、百龙宏力(北京)投资有限公司、正信国创(北京)控股有限公司违反《禁止传销条例》,涉嫌开展传销活动,被申请人刘玉龙、冯煜棋、陆瑜莹、刘英君、张勇、XX、郭斐、马伽、金亮系该活动的主要组织者。现申请人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、隐匿违法资金为由,依据《禁止传销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4号)第十四条第一款(八)项之规定,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,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申请人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提出的保全申请理由客观、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为防止被申请人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、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、正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、百龙宏力(北京)投资有限公司、正信国创(北京)控股有限公司、刘玉龙、冯煜棋、陆瑜莹、刘英君、张勇、XX、郭斐、马伽、金亮、畅晓峰转移、隐匿违法资金,逃避执行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十二条、第九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、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、正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、百龙宏力(北京)投资有限公司、正信国创(北京)控股有限公司、刘玉龙、冯煜棋、陆瑜莹、刘英君、张勇、XX、郭斐、马伽、金亮、畅晓峰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审 判 长 覃志平
审 判 员 易 晖
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
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
代理书记员 XX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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